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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申报粤港澳联合实验室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09-10


各地级以上市科技局(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经研究启动建设粤港澳联合实验室工作(专题编号:20191205)。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背景
  建设粤港澳联合实验室(以下简称联合实验室)是深入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要举措,是建设世界一流创新基地、实现前瞻性基础研究和引领性原创成果重大突破、打造原始创新高地的重要路径。通过发挥港澳的国际化优势和广东改革开放先行先试优势,联合实验室瞄准世界科技前沿,汇聚粤港澳创新资源、创新科研合作模式,积极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对实现粤港澳大湾区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领域
  围绕人工智能、新一代信息技术、新材料、先进制造、生物医药、海洋科技、现代农业、环境科技和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建设。
  
三、申报要求
  (一)建设内容
  结合国家战略及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及产业发展实际需求,通过粤港澳三方或两方的紧密合作,推进相关重大科学问题和关键核心技术研究、成果转移转化、人才团队培养引进和高水平创新平台建设等。
  (二)申报方式
  由粤港澳三方或粤港、粤澳双方的具有合作基础的高校、科研机构、企业等法人单位联合申报,其中粤方单位牵头,港澳有关单位联合共建、实质性参与。
  (三)申报资格
  1.牵头申报单位应是在广东境内注册、具有法人资格并具高水平研究团队和研究成果、与港澳合作基础良好且能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场地等保障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在粤企业可作为联合申报单位参与申报。参与联合实验室建设的港澳单位以高水平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为主。
  2.联合实验室共建单位之间,已有实质性合作研究一年以上并已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合作机制,有开展深度合作研究的平台机构、科技人员、科技交流活动及共同的科研成果,产学研协同创新能力较强,在人员互访、研究生培养、创新创业等方面具有良好基础和前景。
  3.广东省实验室及其分中心不能以省实验室和分中心名义参与联合实验室申报。
  (四)团队和科研条件
  1.联合实验室主任一般应为该领域高水平科学家;根据建设需要,可实行粤港澳主要参与方联合主任制。
  2.联合实验室应遴选高水平、国际化科研人才和团队,积极创新科研人才引进、培养、使用机制。
  3.联合实验室应充分利用和依托粤方牵头单位的条件,一般应具有相对独立且集中的实验场地、仪器设备等满足科研实验条件需要。
  (五)运行管理
  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创新实验室联合共建体制,完善实验室高效管理和运行机制。
  (六)实验室名称
  统一按“粤港澳或粤港(澳)XXX联合实验室”格式填写,其中“XXX”指具体研究方向或内容。研究方向或内容须相对聚焦,不宜过于宽泛。
  (七)申报数量
  符合申报条件的高校、科研院所,各可推荐申报联合实验室1家,如有超出不予受理。
  
四、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包括申报书、可行性方案及能提供的相关合作基础材料等;包括:已开展合作研究的协议类文件,共同承担或开展的研究项目,共同发表的论文和出版的论著,共同取得的成果和知识产权等;实行代表作制,除提供真实可靠的统计汇总数据外,每类的具体成果案例最多附三项。在有关申报材料中,要对共建内容、研究方向、实验设备配置以及人员费用等做出合理的测算。
  
五、建设周期
  联合实验室筹建期为3年。根据评估情况,以3年为1个周期持续建设。
  
六、支持方式
  通过竞争性评审或论证评审,择优给予获得立项的联合实验室一定的资助。
  
七、申报流程
  申报单位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或省科技厅阳光政务平台(http://pro.gdstc.gov.cn)提交有关资料。
  (一)网上注册登记。首次申报的单位可通过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或省网上办事大厅注册,获得单位用户名和密码,同时获得为本单位项目负责人开设用户帐号的权限。项目负责人从单位科研管理人员处获得用户名和密码,填写个人信息后进行申报。已注册的单位继续使用原有帐号进行申报和管理。
  (二) 申报。各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注册后通过网络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经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完成系统申报。申报书纸质材料一式1份(含通过系统上传的所有附件和真实性承诺函)在立项公示通过后送交所属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统一交科技厅综合业务办理大厅。
  (三) 审核推荐。各级主管部门负责在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择优推荐。
  
八、申报时间
  申报单位网上集中申报时间为2019年9月9日至2019年10月8日17时,主管部门网上审核推荐截止时间为2019年10月15日17时。
  
九、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单位和申请人须按照相关要求,认真填写申报书,原则上应由本单位、本人亲自填写。对不符合申报规定,或申报书填写内容不全,印、章、签名不全,未按要求填写、报送等,将被视为形式审查不合格,不送专家评审或论证。
  (二)各申报单位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提供真实性承诺函。各单位要严格杜绝弄虚作假或委托中介虚假包装、伪造材料行为。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厅字〔2018〕23号),省科技厅将加强对申报材料审核把关,一经发现并查实有关行为,将对有关单位纳入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实施联合惩戒。
  (三)省科技厅及地市科技部门未授权或委托任何社会中介机构代理申报事项,各申报单位若遇有有关情况,可向省科技厅举报。
  
省科技厅
2019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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